2006年8月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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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军人权益 准予离婚索赔
乾坤剑

  一起普通的离婚案,因原告是军人且涉及亲子鉴定,而使案件显得非同寻常,并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7月25日,平阳县法院维护国防利益巡回法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离婚,林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其他损失12108.40元。
  现年31岁的军人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2年2月1日与林某登记结婚。婚后,李某仍在部队服役,夫妻关系一般。2004年10月24日,林某生了女儿李林(化名)。今年1月,李某携带着李林自行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结果发现李林与自己无血缘关系,遂将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林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5000元以及其他损失。之后,李某在庭审中将精神损失费变更为10万元。
  在法庭上,林某认为,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同意李某离婚要求。但李某提出女儿非其亲生依据不足,而且李某长期在部队服役,未尽抚养义务,现要求赔偿抚养费、医疗费、鉴定费等损失理由不足。
  平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经鉴定李某不是李林的亲生父亲,李某因此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予以准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是夫妻关系的基本内容,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夫妻关系的基本准则。李某不是李林的亲生父亲,也是导致双方离婚的原因,林某对此有过错,李某因此以遭受精神损害为由要求林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0元,后在庭审中变更为10万元,因该诉讼请求的变更未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故不予准许,而李某原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结合林某的过错程度和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可予采纳。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把李林当成自己与林某的婚生子女抚养,由于双方不存在父女关系,因此李某对李林并无抚养的义务。现李某要求林某赔偿其因抚养李林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